各有关单位:
经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汕头市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叶少娟,联系电话:0754-88964973)。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9年9月18日
汕头市见义勇为工作规范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全体会议通过)
为规范全市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促进各项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18〕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县见义勇为职能移交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市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见义勇为的慰问、宣传、募捐、表彰、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争取财政拨款,积极向社会筹集基金;
(二)宣传见义勇为事迹,积极营造社会氛围;
(三)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属慰问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活动;
(五)依法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
(六)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移交后的区县见义勇为工作在区县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牵头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二、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热心于见义勇为活动宗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捐赠。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专门帐户,负责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三)区县有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区县公安(分)局开设见义勇为基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法积极开展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的活动,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募捐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管理,对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
汕头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事实和行为后,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项主要是颁发奖金和见义勇为证书。
(二)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视情况给予慰问或颁发奖金。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收集核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发现见义勇为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重大典型和先进事迹要随时报送。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典型,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良好氛围。
本规范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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