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基金会制度 | 正文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监事工作条例
2019-10-16 1328次 来源: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一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以利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设立监事;

  第二条 监事为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人员,不兼任基金会的管理职务;

 第三条 监事由基金会理事会聘请,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列席基金会有关会议,对基金的募集、增殖、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五条 监事每半年检查一次基金会的财务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要求基金会有关领导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如发现基金在管理和使用上有违纪违章行为,有权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七条 监事应每年向理事长办公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