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和《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和控制、监督、分析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本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在工作中办公用品等以及各项物资的采购、领用、退还、报废等,都要建立完整的台账,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
第二章 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励经费。
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的奖金;
制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必需的证书、奖章、奖牌、授带、奖品;
第五条 慰问抚恤经费。
向见义勇为牺牲、负伤人员赠送慰问金、慰问品的费用;
重大节日慰问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
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补助以及其他必须支出等费用。
第六条 宣传经费。
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宣传费用;
见义勇为宣传活动的费用;
制作宣传见义勇为的文艺作品、音像资料、报刊专栏、影视专访、工作简报、宣传品、见义勇为志愿者社会活动以及建立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及维护等费用。
第七条 培训及对外交流经费。
理事会会议以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费用;
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核实或者赴外省市参加有关工作会议、交流活动等的差旅费用;
与其他省市协作、经验交流活动等费用。
第八条 为见义勇为英雄及先进人物的评选表彰、抚恤慰问、宣传保护等其他必须的公益性支出。
第九条 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经费。
办公设备的购置、维修、耗材费用;
文件印刷制作费用;
办公通信费用;
工作用车的购置、维修、燃油、过桥过路、保险费用、员工工资、福利、保险、奖励、加班补助等费用。
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控制在本年度总开支的10%以内。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资金使用、报销实行领导权限额度签字审批制。未经领导审批,财会人员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经费:
支出500元以下,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分管领导审批;
支出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分管领导签字→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支出30000元以上,该经费方案需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外,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分管领导签字→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市公安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或慰问经费:
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下,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基金会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按照国家财务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由出纳保管。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得代他人保管现金。财务会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抽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必须有会计及有关领导签字的完整审批手续,出纳员方能办理报销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基金会财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10000元。
第十七条 银行日记账每月与银行核对,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并报告基金会负责人,通知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及时进行催收和结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以本会名义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银行账户租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后有权拒绝办理,特殊情况需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不得虚拟费用、隐匿收入,必须真实、客观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报销需出具发票。奖励、慰问见义勇为的经费,需签收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签字—理事长批示。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出差补助,参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住宿发票必须写明出差人姓名、起止时间、出差地区。不符合标准的凭据,超额部分不予报销,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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