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辖区内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包括市政府划拨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募捐、捐赠的见义勇为资金,统一放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账户,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专(兼)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必须由具有国家承认的会计资质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
第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运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用基金开办和经营企业,也不得资助不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第二章 核算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收入;募集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准采取强行摊派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募集。
(二)不准接受任何附有违法或违反政策条件的捐赠。
(三)接受的捐赠应当逐笔开具收据,由财务人员入账,禁止将捐款直接用于支出或账外循环。
第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开支范围包括年度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两类。年度公益支出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年度公益支出必须占上一年总收入的70%以上;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接待、差旅、工资、办公设备购置等,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九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经汕头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报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省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七条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第十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时组织慰问。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励金发放范围。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抚恤、奖励慰问金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须由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计情况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严禁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个人账户。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账户,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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