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 。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基金会会刊、年报、工作筒报,以及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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